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22民初1191号
原告:黑龙江默多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石材市场动迁商服大四门。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肇源县卫生局。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文职务局长。
原告黑龙江默多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肇源县卫生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默多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33元,减半收取144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剧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