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默多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战神广告有限公司、黑龙江默多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02财保2号
申请人:黑龙江战神广告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造纸厂小学东侧独立楼。
法定代表人:冯玉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黑龙江默多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默多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庆科技城支行236×××69账户内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自愿提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账号22×××25储蓄存单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战神广告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黑龙江默多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庆科技城支行236×××69账户内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担保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22×××25账户内存款2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费1,82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战神广告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