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4104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洪山区洪山乡**村中北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清云,村委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俭夫,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龙,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
法定代表人:马中林,。
被告:湖北胜东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黄骊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李才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祥,湖北宸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湖北宸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广博才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黄骊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才胜,。
被告: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内(书苑小区)3幢1单元12层1201号。
法定代表人:魏胜凯,。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东星德众汽车维修服务站,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黄骊路76-2号。
经营者:匡建新,。
原告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胜东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广博才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东星德众汽车维修服务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突出,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晋艳影
审 判 员  成婧文
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覃伏明
书 记 员  任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