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6民初3737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尧,云南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玺,云南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73829E。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系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33564970B。
法定代表人:马中林,系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爱,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会泽文渊、大成中学基础垫土的工程款439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为会泽县文渊中学、大成中学建设施工单位,施工中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工程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填土工程,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两所中学现已投入使用。2020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地代表马子华进行工程款结算,并签订了《暂定协议》,协议确定其共欠原告工程款559万元,因文渊中学填土方量在结算时不够准确,所以签订协议时明确文渊中学填土方量最终以商务部核量为准,但实际上的方量绝对超过《暂定协议》中确定的方量,所以被告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该按照协议中确定的559万元向原告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三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0万元,剩余439万元至今未付。被告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是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向其支付工程款,因此无力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向实际施工的原告付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所实施的填土工程已经实施完成,被告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代表马子华已对工程款进行了确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称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后分包部分劳务给被告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劳务分包给原告,但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答辩称自己并不是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也无法确认其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是适格主体,原告***起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属于诉讼主体不当,即被告不明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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