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湖南湘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302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组织机构代码:7506464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组织机构代码:6663111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30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030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首和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过伟国
审判员向海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