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康乐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康乐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民申26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康乐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
法定代表人:康勇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信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康乐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光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5民终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诺信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李世秀
审判员王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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