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康乐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康乐光源科技有限公司集安市通胜街道山城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582民初1129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4682612505E。

法定代表人:康勇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海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安市通胜街道山城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20582768974072U。

法定代表人:张雯晶,村主任。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安市通胜街道山城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海虹、孙昌奎、被告集安市通胜街道山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雯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太阳能路灯款157,800.00元;2.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订购太阳能路灯,总价款207,800.00元。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负责将路灯安装完毕,但被告至今共给付太阳能路灯款50,000.00元,尚欠157,800.00元太阳能路灯款未给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借故推托,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太阳能路灯款157,800.00元。

集安市通胜街道山城村民委员会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数额和事实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了原告为被告出具的50,000.00元发票票据一张、柳河农村商业银行40,000.00元汇款票据一张、路灯照片14张及路灯分布图、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被告提交了山城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上述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订购太阳能路灯,并交付10,000.00元定金,太阳能路灯的总价款为207,800.00元。2015年4月17日原告将路灯安装完毕,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给付路灯款40,000.00元,现尚欠原告太阳能路灯款157,8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经查,被告集安市通胜街道山城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处订购太阳能路灯,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制作、安装了太阳能路灯,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太阳能路灯款,但被告仅给付原告太阳能路灯款50,000.00元,尚欠157,800.00元。故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集安市通胜街道山城村民委员会给付太阳能路灯款157,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集安市通胜街道山城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太阳能路灯款157,800.00元。

案件受理费183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负担1,728.00元,原告负担102.00元。

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胜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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