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施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瑾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施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3574号
原告:***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淑琴。
被告:吉林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
原告***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曾凡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凤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