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3574号
原告:***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淑琴。
被告:吉林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
原告***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曾凡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凤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