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英通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781号
原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7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原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蓝英通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