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英通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润鑫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蓝英通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市商初字第1141号
原告济南润鑫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济南润鑫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蓝英通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润鑫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润鑫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润鑫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润鑫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