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海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海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阿拉善盟伊克奈尔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2921民初1617号
原告宁夏海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王利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玉川,男,系该公司销售经理,现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阿拉善盟伊克奈尔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海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海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惠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