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2921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海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阿拉善盟伊克奈尔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贺兰山旅游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宁夏海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伊克奈尔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2921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2日、2018年8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信息,我院通过四查工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自力
审判员娜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