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2731执保16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保全人: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水县高镇镇赤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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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何洪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勇,系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被保全人:仁怀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仁怀市盐津街道文兴盛世龙城**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案件由来
申请保全人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仁怀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1财保82号、(2020)黔2731财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申请保全人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院立案受理该财产保全申请后,冻结被保全人仁怀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对(2020)黔2731财保82号、(2020)黔2731财保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予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石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