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382执保263号
关于申请人仁怀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仁怀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黔0382民初19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仁怀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22972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2年4月2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仁怀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个,以10229720元为限,实际控制总金额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2022)黔0382民初19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限额冻结。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