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382执保163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仁怀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仁怀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1)黔0382民初88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仁怀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90833.0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二、如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不足990833.00元,即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仁怀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一年。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2年3月2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仁怀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以990833.00元为限,实际控制金额990833.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2021)黔0382民初88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