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2民初1998号
原告:**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文兴盛世龙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洪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刚,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文,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市中枢街道办事处林园社区文兴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汪启平。
原告**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6.00元(已减半),由原告**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