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民初1655-3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瀚扬,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禁,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市中枢镇城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205XH。
法定代表人:钟小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青杠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5907532122。
经营者:王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德,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市杰能瓦斯发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市国酒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69273897X0。
法定代表人:雷刚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禁,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市杰能瓦斯发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林
人民陪审员  黄焕萍
人民陪审员  杨彩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