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147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仁怀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青杠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均系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审被告: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镇城南。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仁怀市杰能瓦斯发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国酒南路。
法定代表人:雷刚权。
上诉人仁怀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原审第三人仁怀市杰能瓦斯发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16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仁怀市明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