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6民初144号
申请人:天津祥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23-1,2-201,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禾悦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22号清控人居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22号清控人居大厦。
申请人天津祥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禾悦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祥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01921.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包保函(保证书)(保险单号:2046021202002300000R)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祥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北京禾悦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1921.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祥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