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04民初24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郝秀荣,女,汉族。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国明,男,汉族。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世隆,男,汉族。
以上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民,潍坊坊子奉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祥,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秀荣、周国明、周世隆诉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24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号牌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停车场,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号牌大型汽车一辆、鲁V×××××号牌大型汽车一辆、鲁G×××××号牌大型汽车一辆、鲁G×××××号牌大型汽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号牌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号牌大型汽车一辆、鲁V×××××号牌大型汽车一辆、鲁G×××××号牌大型汽车一辆、鲁G×××××号牌大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于 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牟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