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王绪堂、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民初1562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9649270620。
法定代表人:武长奎,总经理。
被告:王绪堂,男,1979年6月3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SOHO新E城**
法定代表人:马小泉,总经理。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金融大厦div>
负责人:张宝平,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绪堂、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