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郝秀荣、周国明等与冯迎德、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04民初2459号
申请人:郝秀荣。
申请人:周国明。
申请人:周世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民,潍坊坊子奉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冯迎德。
被申请人: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以北蓉花路以东(SOHO新e城517室)。
申请人郝秀荣、周国明、周世隆与被申请人冯迎德、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郝秀荣、周国明、周世隆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宝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秀荣、周国明、周世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号牌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停车场,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号牌大型汽车一辆、鲁V×××××号牌大型汽车一辆、鲁G×××××号牌大型汽车一辆、鲁G×××××号牌大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止。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郝秀荣、周国明、周世隆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