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26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申请人: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131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与**、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鲁0791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此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或者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