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91民初851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原告父亲。
被告: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以北蓉花路以东(SOHO新e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044170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未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2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