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91民初851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原告父亲。 被告: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以北蓉花路以东(SOHO新e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044170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未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2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