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财保141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1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0441705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10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8655371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72号泰丰大厦1601、1602、1603、1605、1606、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DNKX5X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隆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限于房屋、土地、机动车辆、机器设备)。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