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

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与厦门安宏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7725号

原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机场**航空港物流园区A3之三。

法定代表人:周培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宏泉。

原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华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琳凤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