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

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与厦门岁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6民初3196号

原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机场**航空物流园区A3之三。

法定代表人:周培坤,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岁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之******。

法定代表人:易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公司)与被告厦门岁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岁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虹、林松峰,以及被告岁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供货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12月;

二、《供货合同》当事人:需方为岁途公司;供方为万翔公司;

三、货物种类:计算机设备;

四、合同总价款:384000元;

五、货物交付情况:已交货;

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签订合同后,计算机设备运到现场安装经岁途公司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设备总额的100%,每次付款前,供方需向需方提交正式合法等额的增值税发票,需方收到前述发票后14天内支付相应的款项。若供方不及时提交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则需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供方无权索赔。

七、被告付款情况:岁途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支付货款100000元,于2019年5月22日支付货款84000元;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庭审中,岁途公司确认尚欠万翔公司货款200000元,但否认其有向万翔公司出具过业务往来对账函和货物签收单,并抗辩其未收到万翔公司开具的发票,对万翔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有异议;2020年8月13日,万翔公司表示可以向岁途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岁途公司之前提交给万翔公司的材料,请求岁途公司确认开具发票的相关信息以免开错发票,岁途公司对万翔公司提供的信息不予确认,认为其公司有变更信息,但又主张需等法院判决出来之后才提供信息变更的材料给万翔公司开具发票,并认为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决了。

九、万翔公司的诉讼请求:岁途公司向万翔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9年4月22日计至2019年5月3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9年5月4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万翔公司主张岁途公司尚欠其货款200000元,岁途公司亦确认尚欠万翔公司货款200000元,故岁途公司尚欠万翔公司货款200000元的事实应予确认。《供货合同》约定岁途公司在收到万翔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14天内支付货款,万翔公司虽还未向岁途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其于2020年8月13日表示可以向岁途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其认为需要岁途公司先确认开具发票的相关信息以免开错发票,然岁途公司对万翔公司提供的信息不予确认,认为需等法院判决出来之后才提供信息变更的材料给万翔公司开具发票,并认为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决了。因此,应认定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条件为岁途公司收到万翔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但岁途公司以其行为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故应视为本案付款条件已经于2020年8月13日成就,岁途公司依约应当于2020年8月27日前向万翔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现万翔公司主张岁途公司立即支付尚欠的货款2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万翔公司主张岁途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支付尚欠的货款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该利息应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岁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0年8月28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9元,减半收取计2189.5元,由厦门岁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140元,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丽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朝旭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