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1民初3139号
原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机场北区航空港物流园区A3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62768K。
法定代表人:周培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狮市石光中学,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东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81489522313H。
法定代表人:黄瑞贤,校长。
原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石光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珊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晓晖
书 记 员 陈莹莹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