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

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福建科龙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泉执委字第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翔云三路115号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科龙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秀路中段南建工业村泉州现代家俱企业有限公司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汇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园镇惠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翠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泉州新谊兴制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中段南建工业村现代广场6楼6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国伟,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科龙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汇丰电子有限公司、泉州新谊兴制冷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便于对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厦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