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3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一道1599号,组织机构代码:2544580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虎将家庭防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536号603室,组织机构代码:3966502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03民初641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虎将家庭防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与执行担保人***、***于2019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3执62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宫庆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