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3执3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03民初43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50万元已被冻结、名下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及数十辆车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1、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不动产[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土地权证号:温国用(2016)第XXXX号];2、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五菱牌汽车一辆(号牌:×××)、锋范牌汽车一辆(号牌:×××)、***牌汽车一辆(号牌:×××)、长安牌汽车一辆(号牌:×××)、金杯牌汽车一辆(号牌:×××)、长安牌汽车一辆(号牌:×××)、长安牌汽车一辆(号牌:×××)、别克牌汽车一辆(号牌:×××)、马自达牌汽车一辆(号牌:×××)、宝马牌汽车一辆(号牌:×××)。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从2022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2、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的五菱牌汽车一辆、号牌为×××锋范牌汽车一辆、号牌为×××***牌汽车一辆、号牌为×××长安牌汽车一辆、号牌为×××金杯牌汽车一辆(×××)、号牌为×××长安牌汽车一辆、号牌为×××长安牌汽车一辆、号牌为×××别克牌汽车一辆、号牌为×××马自达牌汽车一辆、号牌为×××宝马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从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09日作出(2022)浙03破申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债务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浙03破14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故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不宜处置。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至2023年4月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60000元,未缴纳执行费3800元。
因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林大为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展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