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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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3执3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温劳人仲案(2022)171号仲裁调解书,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50万元已被冻结、名下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不动产及数十辆车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不动产(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土地权证号:温国用(XXX)第XXXX号),本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2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该不动产已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2、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五菱牌汽车一辆(×××)、锋范牌汽车一辆(×××)、***牌汽车一辆(×××)、长安牌汽车一辆(×××)、金杯牌汽车一辆(×××)、长安牌汽车一辆(×××)、长安牌汽车一辆(×××)、别克牌汽车一辆(×××)、马自达牌汽车一辆(×××)、宝马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上述车辆因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控制。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2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0000元,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1100元。
因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大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展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