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5民终1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2月7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喻,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附2号麒麟D座四楼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62744F。
法定代表人:曹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校,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8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来新
审判员  韩 艳
审判员  张泽兵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