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丰盛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5执699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附2号麒麟D座四楼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6274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丰盛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69号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1232408R。
法定代表人沈峰,总经理。
关于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丰盛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9466号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丰盛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65779.5元。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