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财保386号
申请人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喜悦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喜悦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作出(2017)渝0108执保1268号执行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喜悦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现申请人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喜悦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