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丰盛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财保761号
申请人: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附2号麒麟D座四楼1#、2#。
法定代表人:曹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丰盛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69号25-3。
申请人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丰盛强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关系产生纠纷,申请人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丰盛强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5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重庆丰盛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
申请费177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领鑫安科技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潘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