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10563号
原告: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95345255D,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龙王河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事实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事实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783701XJ,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焦安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