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华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6民初5900号之一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主语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赛格数码港6F01、322A、322B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山西华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保全费920元,由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鹏
书记员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