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6民初5900号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4号赛格数码港6F01、322A、322B。
法定代表人:赵晋华,总经理。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9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90000元存款(户名: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账号:×××),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建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鹏
书 记 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