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27民初309号
原告: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小东门街21-1号景泽明苑A座A单元0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现住太原市。
原告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海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