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初1313号
原告: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男,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山西智达众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某,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智达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智能指挥调度管理平台技术开发(委托)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合同款4万元;3.判决被告承担合同违约金3.9万元(按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4.以上共计7.9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1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将原起诉的预付合同款及合同违约金共计7.9万元变更为1万元。2021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原告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段晋文
审判员 范红琴
审判员 郭 强
二O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孟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