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253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日照市日照北路(小莲村路段),注册号371100228028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许垒,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满洁
书记员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