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山江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砂浆货款1628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78元、财产保全费194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传票、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向本院申报财产,提出对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再审,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未予扣划;
3、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存在银行抵押,本院未予处置;
4、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二辆,均购买时间较长无实际剩余价值,本院未予处置;
5、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详细住址,故未对其实施其他强制措施;
6、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执行到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惠丰华
审判员  陈为勇
审判员  雷洪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