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519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日照市。
被申请人: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小莲村。注册号:371100228028310。
法定代表人:牟宗超,经理。
被申请人:田海洲,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海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查控、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海洲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18.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日照中心支公司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海洲在银行存款18.5万元予以网络查控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等。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宗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孟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