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102执320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宗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65856.5元及利息,受理费3617元,公告费560元,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对欠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3208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宗刚

审判员  王世伟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