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圣可建科技有限公司

高平市卓远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宏圣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581民初1408号
原告:高平市卓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太洛路。
法定代表人:赵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梅,女,1982年8月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系原告高平市卓远商贸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宏圣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三甲镇北*村。
法定代表人:张解放。
原告高平市卓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圣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高平市卓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卓远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卓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0元,减半收取计3190元,由原告高平市卓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