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81民初340号
原告:山西宏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山西宏圣可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解放,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被告山西宏圣可建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职工。
原告山西宏玖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宏圣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宏玖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宏玖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