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帝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振诉被告沈阳帝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扎力根白乙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5民初469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钢铁。
被告:沈阳帝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扎力根白乙。
原告**振诉被告沈阳帝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扎力根白乙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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