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帝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鑫乔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沈阳帝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执保175号之一
被执行人***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3082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沈阳分行的账户210************277存款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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