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帝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8992号 原告:***,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39号6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67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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