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8992号
原告:***,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39号6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67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兰